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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际标准集装箱范围及其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半优惠的通知 桂交财务发〔2009〕107号 钦州、北海、防城港、崇左市交通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BOT公路项目公司: 自2009年7月10日以来,我区对进出北部湾港的钦州、北海、防城港三个港区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下同)运输车辆实施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成本,促进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业的发展,但部分收费单位、运输企业和车主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范围认定不统一,导致部分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半优惠政策没有执行到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准确界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范围和规范其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半优惠行为,积极引导我区北部湾经济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际标准集装箱范围及其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半优惠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我国国家标准GB1992-85《集装箱名称术语》对集装箱的定义以及种类划分标准,运输通用干货集装箱、保温集装箱(含冷藏集装箱、隔热集装箱、通风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台架式集装箱、平台集装箱、敞顶集装箱、动物集装箱等七种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属于《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09〕57号)规定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优惠范围。 二、相应轴数的载货类汽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视同为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若超限运输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手续。车、箱、货总质量没有超限的载货类汽车在桂交财务发〔2009〕57号规定的线路和收费站通行,按照相应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已按规定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手续并经批准的载货类汽车(含双拖20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超限车辆,六轴及以上车、箱、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大型车辆)在桂交财务发〔2009〕57号规定的线路和收费站通行,暂按相应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基本费率标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在计重收费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按计重方式收费时,则依照现行车辆分类收费标准减半收取通行费。 三、非法超限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仍按照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09〕66号)有关规定进行计重收费,不享受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0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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