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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8〕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规划面积 1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 北至金光工业园区启动区,西至钦州港 10万吨进港航道,东至大环作业区后方陆域,南至大榄坪南作业区(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界址点坐标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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